
佛山市高明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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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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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粤价[2004]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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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粤价[2004]332号,粤价函[2007]382号,粤发改价格[2017]34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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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第150号令,粤府〔1995〕62号,粤价函〔1996〕3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府办〔2016〕67号 |
1.中央、省属国有矿山向企业按原征收标准的85%收取;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向企业按原征收标准的95%收取。 2.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 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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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闲置费 |
粤价[1998]305号,粤府[1998]72号,国发[2008]3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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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动产登记费 |
明发改价〔2017〕4号、佛发改收〔2017〕3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有关优惠政策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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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省政府令第146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1.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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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绿化补偿费 |
粤价[2000]334号,明价函〔2010〕16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1.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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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污水处理费 |
明发改〔2014〕1号,明发改价〔2014〕27号,明价[2009]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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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资源费 |
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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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粤价〔2013〕209号,佛价[2009]42号, 佛价[2003]173号,财税[2017]20号 |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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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粤价函[2000]16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1.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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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税〔2014〕77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1.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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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佛价函[2011]41号,粤人防[2010]23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
1.自2014年5月1日起按现行收取标准的92%收取; 2.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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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沧江泵站管理处 |
船舶过闸费 |
粤府[1993]10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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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计价格[2001]585号,粤价[2003]160号,粤价函[2009]849号,明府办[2009]15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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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园林管理处 |
恢复绿化补偿费 |
佛府[2005]41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1.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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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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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粤价[2000]140号,粤价[2005]127号,财税[2017]20号 |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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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粤价[2005]127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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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
粤价函〔2008〕840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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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路局 |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
佛价[2005]59号,粤价〔2013〕183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1.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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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处、镇街环运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粤价[1996]104号,粤价函〔2013〕6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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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计价费[1998]218号,粤价[1998]128号,粤价函[1999]477号,发改价[2003]2300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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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农林渔业局 |
林权证工本费 |
粤价[2002]129号,计价格[2001]1998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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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卫生监测费 |
粤价函[2012]1061号,财税[2017]20号 |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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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粤价函[2012]1061号,财税[2017]20号 |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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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法院 |
诉讼费 |
2006年国务院令第481号,粤价函[2008]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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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海关 |
进口货物滞报金 |
价费字[1992]2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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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
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财综[2011]42号,财综[2011]104号,财综[2012]23号,财综[2012]71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财综[2013]85号,财综[2014]6号,财税[2014]101号 |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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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环境保护局 |
排污收费 |
国家计委令第31号,粤价[2003]166号,粤价[2010]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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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收费 |
粤价[1996]64号,财税[2017]20号 |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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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场监管局 |
GSP认证费 |
粤价[2004]251号,粤价函[2010]1192号,财税[2017]20号 |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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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1)检索费(2)复制费(3)邮寄费 |
粤价〔2011〕240号、财税[2017]20号 |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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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人社 |
劳动合同文本费 |
粤价函[1996]379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 |
备注:1.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粤发改价格〔2015〕510号)整理出我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2.企业如对相关收费有疑问,可拨打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收费价格管理科电话88829242咨询。
3.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对《佛山市高明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如收费目录有变动,会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企业要了解《佛山市高明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最新情况,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fzjhj.gaoming.gov.cn/zwgk/zcfg/jgsf/jgysfwj/)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