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含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置医疗机构)设置初审
办理对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第八条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所需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服务窗口受理材料;
3.提出办理意见;
4.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上办事大厅;
2、网上注册登记信息;
3、提出申请;
4、确认阅读协议及填写表单;
5、上传电子化材料及提交确认;
6、查询办理进度;
7、提交原件(复印件)至受理机构进行核对或备案;
8、领取证件。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
承诺期限:10
办事窗口
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工作时间: 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 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三楼B区
联系电话: 0757-88620861
交通指引: 区内可乘坐522、535路至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或乘坐501、502、 503、504、505、 506路至三洲下沉立交东站,过马路(南向)后直走500米即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