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办理对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办理条件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所需材料
一、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专用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提出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第5至第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窗口办理流程

1、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区交通局;
2、市交通局受理后,按规定规范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再由区局窗口发证;
3、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上办事大厅;
2、网上注册登记信息;
3、提出申请;
4、确认阅读协议及填写表单;
5、上传电子化材料及提交确认;
6、查询办理进度;
7、提交原件(复印件)至受理机构进行核对或备案;
8、领取证件。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
承诺期限:5
办事窗口
环运城管局更合分局
工作时间: 逢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地址: 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355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57-88842422
交通指引: 高明区内乘坐503,506可达
环运城管局明城分局
工作时间: 逢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地址: 高明区明城镇明六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57-88831162
交通指引: 高明区内乘坐504,506可达
环运城管局杨和分局
工作时间: 逢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地址: 高明区杨和镇和顺路53号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57-88802202
交通指引: 高明区内乘坐501,503,504,506公交可达
区行政服务中心环运城管局荷城分局
工作时间: 逢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地址: 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88号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区大厅
联系电话: 0757-88620887
交通指引: 区内可乘坐522、535路至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或乘坐501、502、 503、504、505、 506路至三洲下沉立交东站,过马路(南向)后直走500米即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九、十、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