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登记备案的注意事项
发表单位:高明区电子政务科发表时间:2015-10-08 10:46:00
(一)如属共有房屋的,应与共有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或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超过30人的(如集体宿舍),应设立专人管理。
(三)对于以下情形的,应明确告知出租人不得出租,同时要另册登记,巡查中要加强监管:
1、属于违法住建的;
2、属于危险房屋的;
3、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四)对于以下情形的,应要求出租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在解除限制后方可出租。
2、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的;
4、已抵押,在取得抵押人授权书后方可出租。
5、已发布拆迁公告并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原则上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出拆迁公告中规定的搬迁期;
6、出租屋居住面积达不到人均15平方米的;集体宿舍达不到人均5平方米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