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办、复核、延续、变更、注销、补办)
事项名称 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办、复核、延续、变更、注销、补办)
办理对象 企业和个人
办理条件
1、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第2、3条,第二章第5、6、7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3、公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办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以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如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阶段已提交则无需再提交);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小组职责和人员名单;
7.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8.委托代办的,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委托书;
9.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等。二、卫生许可证复核或延续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3.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4.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5.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三、卫生许可证变更
1.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2.变更单位名称或法人或负责人的,提供单位法人签署盖章的变更申请书、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由于路牌名变更引起单位地址变更的,提供公安部门的地址变更证明;
4.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按首次申请卫生许可证重新提供资料;
5.委托代办的,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四、许可证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办的,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委托书
4.卫生许可证五、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领
1.遗失或损坏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
3.损坏了的卫生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
4.委托代办的,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委托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卫生部门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卫生部门受理发证窗口受理申请;
3.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提出办理意见;
4.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报
窗口提交资料
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批准意见
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提出办理意见
申请人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
承诺期限:5
办事窗口
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工作时间: 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 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三楼B区
联系电话: 0757-88620861
交通指引: 区内可乘坐522、535路至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或乘坐501、502、 503、504、505、 506路至三洲下沉立交东站,过马路(南向)后直走500米即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第4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8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22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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