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制印章备案
办理事项 刻制印章备案
办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公司和个人
办理条件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持上级部门有关刻章证明,党团组织持上级党团组织公函,事业单位持上级部门的刻章证明;
2、全民、集体、合资、外资企业、无主管单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合作企业、私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持工商部门出具的刻章证明;
3、社会团体持民政部门证明;
4、新办的学校、幼儿园持教育部门刻制印章证明(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培训班、进修班等不得刻制公章);
5、新办单位、企业需法定代表人持刻章申请亲自办理刻制公章,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内设机构持单位证明,单位下属机构持单位证明出具的刻章证明;
7、外地驻禅机构,持外地驻禅办事机构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8、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9、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名章,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10、其他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所需材料
一、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有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新办公章、财务章、内部章(业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等)需提供以下资料:理
1、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同意刻章的证明;无主管部门的,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后的单位同意刻章的证明(盖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
二、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新办公章、财务章、内部章(业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等)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或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刻章的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
三、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新办公章、财务章、内部章(业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等)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出具刻章证明(法人签名);
2、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设立单位的函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
四、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办理发票专用章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出具证明(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注: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名称要与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五、需要刻制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办理合同专用章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出具证明(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
5、用A4纸打印企业开户银行、帐号、电话、地址一式两份。
六、事业团体、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办理公章、财务章、业务专用章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章证明;
2、批文或社会团体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核对);
七、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办理公章、财务章、业务专用章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刻章证明;
2、批文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核对);
八、公章缴销(各部门因机构撤消或经营单位终止经营,以及变更单位名称需重新刻制印章的,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1、党政、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的印章由其上级或保密部门收缴;
2、其他非经营单位的印章有上级或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或主管部门收缴,没有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原批准刻章的公安机关注销;
3、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的印章注销时需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或各个股东签名的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2)法人签名的委托书(法人写委托书委托谁去办理);(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5)需要注销的公章。(6)由用章单位在所在地区级以上日报刊登注销公告,后持报社收款收据及登记注销公告的报纸一份。
九、印章被盗后要补刻公章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机关报案回执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
2、法人代表签名的被盗说明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5、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6、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持上级部门证明。
十、遗失公章补刻公章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用章单位刊登所在地区级以上日报声明作废,后持报社收款收据及登记声明作废的报纸一份;
2、法人代表签名的遗失说明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5、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持上级部门证明。
十一、特殊单位需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新办学校、幼儿园刻制公章、财务章、业务专用章需提供以下资料:(1)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出具的刻章证明;(2)批文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核对);
2、市场管理机构刻制公章、财务章、业务章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章证明;(2)《市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核对)。
3、业主委员会刻制公章需提供以下资料:(1)主管部门(国土局)出具的刻章证明及复印件一份;(2)规划局批文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核对);(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核对)。
4、基督教会刻制公章需提供以下资料:(1)民政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刻章证明及复印件一份;(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核对);(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核对)。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已刻公章,办理其他专用章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单位出具刻章证明;(盖公章)
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
5、如有专项业务需增加,必需带备相关的成立文件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
十三、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签名的同意刻章的委托书(委托别人办理)或刻章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
5、《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
6、带相应需要变更的印章。
十四、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更换发票专用章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签名的同意刻章的委托书(委托别人办理)或刻章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2、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带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
6、《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对);
7、带相应需要变更的印章。
窗口办理流程

1、群众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材料初查、录入
3、窗口办结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上办事大厅;
2、网上注册登记信息;
3、提出申请;
4、确认阅读协议及填写表单;
5、上传电子化材料及提交确认;
6、查询办理进度;
7、提交原件(复印件)至受理机构进行核对或备案;
8、领取证件。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0
承诺期限:3
办事窗口
区行政服务中心(高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窗口)
工作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地址: 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A区、B区
联系电话: 0757--88620880
交通指引: 区内可乘坐522、535路至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或乘坐501、502、 503、504、505、 506路至三洲下沉立交东站,过马路(南向)后直走500米即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 1993年10月18日发布施行)(全文)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 2000年1月19日发布实施)(全文)
3、《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公安部令第17号 1991年8月21日发布施行)(全文)
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 1993年4月1日发布实施)(全文)
5、《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1999年10月31日发布实施)(全文)
6、《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修正)》(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第九条
8、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府办〔2014〕42)(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