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
发表单位:高明区委社会工作部发表时间:2014-07-08 11:43:00
事项名称: 收养关系解除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需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解除关系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2.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审批程序:
1、收养人提出申请;
2、区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1998年11月4日修正,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第28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民政部令[1999]第14号)
办理地点: 高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翠竹路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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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7)88661270 工作时间: